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条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10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31条规定: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地方立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先后颁布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为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两部《条例》内容涉及山体景观、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彰显十堰特色;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山、水、林、地、大气五大板块,重点规定生态红线、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矿产开发等内容。同时,严格设置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没有明确处罚幅度的,严格设置处罚幅度。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贯彻落实两部《条例》,使命必达。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第3条规定:……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第19条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的;(二)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的;(三)擅自挖砂取土、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等破坏山体植被的;(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建筑渣土等废弃物的;(五)乱砍滥伐林木的;(六)乱搭乱建建筑物的;(七)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八)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的;(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第7条规定:每年12月12日为十堰市生态文明日。第8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实行严格管控。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从事破坏或者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逐步退出。第21条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开采矿产资源。第4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权举报毁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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