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茅箭区马家河宏胜达塑料回收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302600244473):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十环罚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 2019年 9月 12日送达;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塑料回收项目配套冷却水收集池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十环罚字[201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2日送达。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经多次联系或邮件寄送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十环催字[2020]3号、十环催字[202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按照十环罚字 [2019]49号和十环罚字 [201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和加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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