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总工会评选出了一批2018年全市工会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透过这些案例,我们既能真切地感受到办案人员不辞辛劳的为民情怀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典型价值,对如何合理维权也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据了解,2018年,我市各级工会先后办结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37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4件,帮助307名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948万元,有效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记者 徐正国 通讯员 闻燃
承包企业拖欠工资,发包企业应当先行支付
2018年6月11日,我市农民工李某等27人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因发包企业原因,工程延期,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人工工资。但该公司拖欠人工工资769132元不给,李某等人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便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指派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协调处理。援助律师认真听取李某等人反映情况,仔细分析案件情况,根据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提出两方面建议:一是指导当事人搜集整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并于2018年6月19日赴郧西县城关派出所调取被投诉方负责人相关身份信息。二是向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协调解决。在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双方达成和解,由发包企业先行支付27名农民工工资769132元。
律师观点:包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但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属于劳务分包无效,承包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拒不为员工交社保,人社部门责令补交
王某、常某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3月7日进入湖北某离合器有限公司分别从事工艺员和内勤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不与王、常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二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因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他们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2017年5月,王某、常某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解,该公司在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与两人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依然没有为两人办理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两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王某、常某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指派专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调解无果后,援助人协助王某、常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分别支付王某6800元、常某5000元经济补偿金。
裁决后,两人的社会保险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在市总工会的协调帮助下,2018年9月1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北某离合器有限公司下达指令改正书,该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为两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律师观点: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劳动关系难逃其责
陈某某等14人分别于1997年3月至2008年4月进入市内某服装厂从事车工工作。服装厂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先后将陈某某等14人的社保关系转入甲劳务公司,2018年1月又将社保关系转入乙劳务公司。2018年9月5日和9月8日,服装厂宣称没有活干了,要求陈某等14人回家等待通知。2018年9月18日,在没有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服装厂通知陈某等14人解除劳动关系,乙劳务公司仅按每人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4名申请人寻求市总工会帮助。根据申请人陈述,他们在服装厂的工种为车工(缝纫机操作工),均按要求参加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持有国家颁发的车工职业资格证书。他们这些人工作时间少的有10年,最长的工龄达到23年。用人单位擅自将这些员工身份转换为劳务派遣工的做法违法。
经市总工会指派专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在市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乙劳务公司支付陈某等14人各项经济补偿金305058元。
律师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陈某某等14人工作时间最短的也有10年工龄,他们的工种是缝纫机车工,均是持证上岗的技工,显然他们的工作身份不应当是劳务派遣工。
用工单位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结果亏大了
2017年10月,53岁的鲍某经人介绍前往宜城市雅口水电站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湖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 “项目部”)与鲍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2018年5月2日9时30分许,鲍某在工地3号柱拆模板时,不幸从高处摔落,导致左腿等部位受伤,被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抢救。鲍某的病情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面部挫伤、身体浅表损伤。
鲍某住院90天,经手术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条件有限不利于腿部后期康复,经医生和项目部同意办理出院回家继续疗养。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由项目部支付,但出院时项目部承诺定期支付的生活费却不兑现,鲍某向张湾区总工会求助。
承办律师了解基本事实后,判断鲍某与用人单位湖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鲍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所以伤者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鲍某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工伤九级。经过与用人单位多轮谈判,讲法律法理,阐明利害关系,双方最终达成共识,项目部同意在前期已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鲍某10万元。
律师观点:本案如果提起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一是时间拖得长,伤者拖不起,二是对公司的声誉影响较大,不利公司的资质升级等长远发展。经向公司阐明利害关系,伤者及家属也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援助律师拟定了谈判沟通方案,争取在双方都能够接受认可的基础上调解结案,基本实现了维权目标,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房地产老板跑路后,欠薪问题咋解决?
2017年,竹溪县15名农民工一直在陕西省渭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务工,该公司连续拖欠8个月的工资,金额近50万元。同年9月,公司负责人跑路。无奈之下,这15名农民工向家乡县政府求助,竹溪县政府指派县总工会对这15名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该县总工会律师、兼职副主席吴刚仔细了解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单方再次寻求调解的成功几率很小,决定通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来寻求解决。吴刚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随后又到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反映农民工的诉求,指控欠薪公司“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随后,吴刚多次与欠薪方代表见面,向他们宣讲法律知识及政策。
经过吴刚反复多次做工作,欠薪公司承诺克服一切困难,尽快解决这15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此后,吴刚又邀请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一起,与双方当事人见面进行协商。经过两天的协商,这15名农民工代表与欠薪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2018年4月28日,15名农民工成功拿到工资。
律师观点: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企业停工歇业,按正常程序,耗时过长,不利于农民工维权。办案人员积极思考,加强了与仲裁、劳动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途径,帮助农民工要回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