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2011)第二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执行的公开性、透明度,现将部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金额予以公告。
本院责令被公告的被执行人自登报之日起15日内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履行还债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予以制裁。对逃避、抗拒和不协助执行者,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院号召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举报重大线索属实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举报执行回的财产中给予重奖,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19)8495907,现将部分被执行人及其所欠债务公布如下: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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