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返乡创业人员: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多年来,你们不辞劳苦,辛勤耕耘在祖国的各条战线上,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我市“三农”工作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扛起了大梁。
虽然近期由于各种原因,你们返回了家乡,但家乡党委和政府没有忘记你们!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来帮助你们,工商部门也在密切关注你们,希望你们积极回乡创业,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将创造一切条件,来满足你们创业的要求和愿望。
在此,十堰市工商局提出以下十条服务措施:
一、支持返乡创业人员自主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
二、放宽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三、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返乡创业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四、凡返乡创业人员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并提供前置审批向导服务和困难登记服务,营业执照一般当日办结;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五、对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返乡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可办理注明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
六、返乡人员创办公司的,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科技成果的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七、支持创业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为取得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广告方面的服务指南。创业人员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八、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跨行政区域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该社名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九、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半年内首次发生登记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验照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
十、工商部门为返乡创业人员免费提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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