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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
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最高罚款5万元

■记者 赵清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已正式纳入我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亦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职工相关权益若受到侵害,可向属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

据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2024年11月份开始,该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沟通对接;12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十堰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可增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力,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意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增加“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内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用工,还有利于有效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更多人群通过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消费压力,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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