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购房定金后想起诉讨回
两级法院判决:不予退还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陈双 王诗君
本报讯 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后又反悔了,买房者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中介公司退还定金及中介费。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审理此案,并作出一致判决,此案涉及的定金和中介费不予退还。
市民梁先生通过一房产中介公司看上了刘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2019年6月3日,买方梁先生、卖方刘先生及中介公司3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日,刘先生出具《定金收条》载明收到梁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梁先生和中介公司签订关于房屋的《费用确认书》并支付购房中介费用5000元。
2019年9月,梁先生再次实地查看房屋后认为,刘先生之前提供的照片和看到的不一样。梁先生认为受到欺诈,决定不再购买此房屋,要求刘先生退还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双方纠纷就此产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梁先生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钱款。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拟向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自然也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欺诈。茅箭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先生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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