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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被偷拍传上网?未告知就是侵权
□偷拍的“搭讪视频”,还有博主直播搭讪 □律师认为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 “学员”间。最近,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有律师指出,所谓“搭讪视频”,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主张。

■据《新京报》

路遇搭讪被偷拍上传至“搭讪学”视频账号

今年11月,小杨和朋友在天津南开大悦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时,一位男性前来搭讪,“觉得你很漂亮,可以加个微信吗?”“认识一下,就是你很漂亮想认识下,我想加个微信。”小杨拒绝之后,该男性离开。小杨万万没想到,这一过程竟然被偷拍成视频上传至一个宣传“搭讪学”的视频账号。

这是一个名为“搭讪实验室”的抖音账号,账号简介中称“通过作品和直播记录日常搭讪、约会和生活(没有团队,完全真实)”“喜欢成熟有气质的女人,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活动范围天津市区”。

记者注意到,截至11月15日,该视频账号已发布115条类似搭讪小杨这样的偷拍视频。看到这个视频之后,小杨非常气愤。“他当时没有跟我说会录视频,更没有说会传到抖音上,最重要的是,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视频放到了公共平台。”

记者致电抖音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反馈小杨的遭遇。接线工作人员回应称,其暂不清楚是否违反相关条例,需要被偷拍用户本人通过视频右下角的举报按钮,举报对方侵犯权益、侵犯肖像权并上传个人身份证相关照片,后续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与处理。

直播搭讪“教学”为了“运营和变现”

为了解更详细情况,记者以当事人身份多次与“搭讪实验室”账户沟通,均未得到回复。不过在11月11日15时许,这个账号开了一场直播。一名所谓的“老师”以第一视角在天津和平大悦城、滨江道步行街等场所直播“随机”搭讪。

男子自称姓张,边与直播观众互动,边在街上或商场“物色”在他看来“长得好看的”女性进行搭讪。记者观察发现,他搭讪的对象主要是独自一人的年轻女性,确定其身边没有其他男性后,他会上前主动搭话,然后夸奖对方长相好看,希望获得对方微信。直播中,他还向四五十名“兄弟”承诺可以帮忙要“美女”微信,需要的话可以约出来“一起见面”。该男子还称,“如果你们有人跟我说,‘主播我给你财力支持’,我不敢说天天能给你约出来女的,但基本一周三四天都有女的能跟我出来,我肯定有办法能让她们出来。”

搭讪前后,该男子还会跟直播间观众互动,评价街上的女性,“你们(指直播间观众)这么不挑食吗?”“对这种女的,我根本就没有欲望”“有的女的,穿的袜子有褶皱,看着就恶心,根本不想搭讪”“这女的腿还可以”“我这个微信号小号,全都是搭讪加的女的”。

其间,一名直播观众提问,“光加(微信)有啥用?”该男子回答表示,“肯定不是光加啊,你把我想得太单纯了。”

直播中,大部分被搭讪的女性并未意识到被偷拍,也有曾有被拍下的路人(并非其搭讪对象)要求删掉相关视频。

对此,该男子在直播中回应称,“我在外面、在公共场合,拍一下这些东西给朋友们看看,哪一个都不违法、不犯罪,我这个不涉及偷拍,不是在室内,这是在公共场合。我要真的涉及违法犯罪了,抖音肯定不让我播了。”该男子还称是“为了运营和变现”。

律师认为拍摄者已涉嫌侵权

被拍摄者可要求拍摄者、短视频平台删除,或者诉诸法律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的,都是违法行为,违反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韩晋指出,搭讪视频所拍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隐私权。“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韩晋表示,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韩晋指出,按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这里的信息处理者既包括社交媒体内容提供者(抖音号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如果二者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内容,被侵权的被摄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晋建议,拍摄者应该采取正确的“打开方式”:首先自报家门;自报拍摄目的、内容和用途;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最后,拍摄完毕留好双方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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