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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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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叶相栋,身份证号码:42038119860314××××):

本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虚假宣传、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作出的十工商处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十工商催告字〔2019〕2001号《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款20万元,两项合并40万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11号

联系人:王清、杨健

联系电话:0719-8271186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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