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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量刑标准
“诈弹”致航班备降可从重追刑责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表示,从有这种案例以来至今,据最高法统计,至少发生了80起类似案例。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内,全国发生了6起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民航安全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飞行,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重大损失。

解释明确,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另外,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也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将于明日起实施。

解读>>>

编造虚假信息后果不严重非犯罪

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后,及时采取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犯罪处理。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也强调,行为人即使编造了虚假信息,但没有达到有关法律和解释认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治安处罚法论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致使机场、车站、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依法对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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