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蒋道国 罗晓 记者 冰客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民族宗教局等9个单位,日前联合下发《十堰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童)的合法权益。
捡到弃婴(童)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规定》明确了弃婴(童)的确认及处置程序。凡机构组织或市民在本市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弃婴(童),应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捡拾的弃婴(童)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公安机关接到弃婴(童)报案后,应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时出具《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应暂时先行接收弃婴(童)。
如发现弃婴(童)需立即送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医院救治。
遗弃婴(童)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是唯一合法收养机构
《规定》指出,民政部门是负责弃婴(童)收送养管理的行政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童)的唯一合法收养机构,同时也是合法监护人。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含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弃婴(童)接收工作,各县(市)、武当山特区民政部门负责当地弃婴(童)接收工作。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接收本辖区公安部门移送的弃婴(童),指导、引导弃婴(童)捡拾人向捡拾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后才能接收弃婴(童)入住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健康体检,如发现所接收弃婴(童)为刚出生的早产儿及患有危急重病和传染病的弃婴(童),第一时间送往指定的有条件的医院救治。
同时,《规定》鼓励国内外公民依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的弃婴(童)。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拒收合规弃婴
《规定》要求,公安部门移送弃婴(童)时,经办人应出示警官证等有效证件,提供见证人相关证明,出具弃婴(童)捡拾证明和弃婴(童)查找证明等材料,加盖发现地公安部门印章确认。
相关证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负责接收弃婴(童)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及时报请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同意,办理正式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手续。
只要公安部门移送的弃婴(童)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对有智力障碍或未成年弃童 (可能已经入户的),应报请公安机关积极查找其亲生父母,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可先申请入户。
如调查核实找到其住所地或监护人并已落户的,应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新办户口,并通知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回。如无法接回的,送回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可提供相应协助。
弃婴(童)医疗救治费由所在地落实
记者了解到,《规定》还明确了弃婴(童)的医疗救治经费渠道。
社会弃婴(童)医疗救治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童)医疗救治经费在其所在地落实。各地要将弃婴(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残疾弃婴(童)还可同时纳入残疾人保障金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参保(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弃婴(童)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弃婴(童),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弃婴(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对福利机构已接收尚未命名(取名)和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急需入住医院治疗康复的弃婴(童),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接收治疗,相关医保部门应及时落实医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