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确认我市建市时间
■记者 鲁巍
本报讯 昨日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定建市时间的议案》,确认十堰市的建市时间为1969年12月1日。
根据现有史料记载,十堰市建置经过了三个阶段、五个节点:第一阶段是1969年12月1日—1973年2月16日,湖北省批准建立县级十堰市,辖郧县两区一公社。第二阶段是1973年2月17日—1994年10月21日,湖北省批复成立省辖十堰市,辖郧县两区一公社。其间,1976年1月1日,十堰与二汽合并,正式启用领导机关印章;1982年4月19日,省委下发鄂发[1982]26号文件,十堰与二汽实行分设。第三阶段是1994年10月22日至今,湖北省政府批复由原郧阳地区和十堰市合并成立的十堰市,辖地为今天的五县一市两区。
会上认为,根据地方行政建置设立或裁撤合并认定标准和资料记载,十堰市的建市时间应定为第一次出现建置名称的时间,即1969年12月1日。这是省革委会批准设立十堰市的发文时间,符合地方行政建置设立认定标准。同时,这与二汽建设的起始时间一致,也符合社会各界对十堰建市时间较为普遍的认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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