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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对网约车司机骑手不得滥用罚款

■ 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将着力保障该群体合法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多元,与传统用工有较大差异。征求意见稿将新就业形态细化为三类具体形态。

一是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对于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新型用工关系,平台与劳动者应签订用工协议,同时规定如果平台与第三方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主体间权责边界;三是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实践中,报酬支付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常反映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设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

以劳动报酬为例,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聚焦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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