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记者 徐国文 通讯员 宋建彬
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日前确定了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9月16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推进会,现场公布了《十堰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大型犬和烈性犬标准,供广大市民参考。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型犬认定标准
成年肩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超过61厘米的,属于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名录(6类43个品种)
下列獒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藏獒、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獒)、巴西菲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卡斯罗(凯因克尔索犬)、马士提夫(英国獒犬)、圣伯纳犬(阿尔卑斯山獒)、匈牙利可蒙犬(墩布狗)、土耳其坎高犬、中亚牧羊犬、韩国杜莎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比利牛斯獒犬。
下列梗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比特犬、美国斯塔福郡梗、英国斯塔福郡斗牛梗、牛头梗。
下列牧羊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德国牧羊犬、捷克狼犬、法国狼犬、荷兰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马犬、昆明狼犬、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犬)、德国杜宾犬、伯恩山犬。
下列猎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阿富汗猎犬(喀布尔犬)、川东猎犬(邻水犬)、威玛猎犬(德国魏玛犬)、灵缇(格力犬、格雷伊犬)、爱尔兰猎狼犬。
下列斗牛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美国斗牛犬、西班牙斗牛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
其他具有潜在风险的犬种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日本秋田犬、美国恶霸犬、松狮犬、罗德西亚背脊犬。
这些情形禁止饲养
上述43种烈性犬以外的犬只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禁止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止饲养,自带系谱能证明三代以内无上述亲本品种的除外。
已完成养犬登记的犬只,饲养过程中体型达到大型犬标准的,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评估认定,对符合禁养条件的,依法注销养犬登记。
军警犬、导盲犬、助残犬和科研单位等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饲养的禁养犬须妥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名录公布前,个人已经饲养的犬只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对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养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需按规定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无害化处理。
目前,我市养犬登记工作正在开展中,其中十堰城区共设置了33处养犬登记点。截至目前,已累计登记各类犬只2568只,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中。
这些区域不能养犬
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军警犬和导盲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及时自行捕杀或者报请公安部门捕杀。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或者农业农村部门。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涉犬类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违规养犬最高可罚1万元
违规养犬会面临什么处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明确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携犬只外出时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今年已办理不文明养犬案件60余起
今年以来,全市共办理不文明养犬案件60余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并下发养犬管理执法指南,同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禁养犬名录。全市多个职能部门正强化联动协作,建强一线执法力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针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突出问题,重点严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扰民伤人,遛犬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执法震慑。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相关规定,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张湾区公安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国瑞里社区警务室接到线索妥善处置流浪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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