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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长记性!时隔九年再涉酒驾
郧西警方一日拘留两名违法司机

■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汪军 余海燕 实习生 任雪铭

本报讯2017年因酒驾被查处,时隔9年,两名驾驶员再次因酒驾被民警查获。8月4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两名时隔九年二次酒驾的司机送至拘留所,依法分别予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43岁的侯某系郧西县城关镇人。6月26日21时许,侯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方向往留春园方向行驶,行至城关镇发展大道阳光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郧西交管大队执法小分队民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上网核查发现,2017年5月11日,侯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时隔近9年,侯某再次酒后驾车,属于二次酒驾违法行为。

无独有偶,7月13日,郧西警方查处的一起酒驾案件中,涉案司机同样是九年前因酒驾被处罚过的人员。

7月13日21时24分,郧西交管大队执法小分队民辅警在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阳光大酒店门前路段开展夜间酒驾整治行动,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轨迹异常,随即拦停检查,确认驾驶员柯某存在酒驾嫌疑。经现场检测,其酒精呼气结果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45岁的柯某为郧西县观音镇人,曾于2017年10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交管局三大队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时隔近9年,柯某再次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

结合两人违法事实,经报郧西公安局批准,8月4日,郧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二次酒驾违法行为人侯某、柯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侯某罚款2940元、行政拘留3日,柯某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3日,同时依法吊销两人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当日上午,郧西交管大队民辅警依法将侯某、柯某送至郧西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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