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职工受工伤
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法院调解,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公司承担了112000元的赔偿责任。
2020年,市民朱某经我市某劳务公司派遣到市内一家企业工作。2020年11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朱某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派出朱某的劳务公司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事发后,朱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显示:解除朱某与该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朱某配合该劳务公司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若因该劳务公司原因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核付费用,该费用应由该劳务公司承担;该劳务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务公司认为该劳动仲裁结果不够合理,于是将朱某和用工企业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朱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两项费用。劳务公司认为,朱某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两项费用应该由朱某的用工企业承担。
茅箭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组织朱某、劳务公司及用工企业当面调解。经过反复的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约定,由该劳务公司赔偿朱某工伤保险待遇112000元,用工企业对该劳务公司的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劳务公司、用工企业与朱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的纠纷由其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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