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陈双
本报讯 工人在日常工作中受伤,一方面用人单位急于了事,另一方面受伤工人希望早日拿到赔偿,于是双方签下“私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呢?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
2020年9月,吴先生进入我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处建设工程项目干活。2020年12月4日,吴先生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被机械绞伤右手,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2021年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9月,该建筑公司与吴先生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建筑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建筑公司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吴先生也不得再向该建筑公司主张任何费用。签订协议后,吴先生从该建筑公司领取了38000元赔偿款。
2021年10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受伤后的吴先生劳动能力为十级。根据这一鉴定结果,吴先生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自己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75959元。对于双方的这一矛盾,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吴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923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8000元,该建筑公司还应支付吴先生91239元。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该建筑公司不服,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在该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干活时受伤,其所受伤害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为十级,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该建筑公司应依法支付吴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129239元。该建筑公司虽与吴先生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且已经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支付给了吴先生,但是在吴先生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尚未被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对比上述《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与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吴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两者相差较大。
由此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公平,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吴先生享有依法撤销或变更该协议的权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吴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认定为吴先生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赔偿协议书》。故该建筑公司关于不应再支付吴先生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应支持。吴先生已经领取的38000元赔偿款应予扣减,故该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吴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1239元。茅箭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吴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1239元。
对于茅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该建筑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建筑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该建筑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示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但受伤职工不要急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类的私了协议,而应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和解。
如果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时,劳动者尚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相差巨大,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内容,再次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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