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催收公告
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从公告之日起,与我公司联系并按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3民初2362和2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义务。若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致营业执照变更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继受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公告内容:我公司与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国瑞·栖谷天街租赁协议》,将16054.13m2商铺租赁给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李晓春、股东彭勇、郭少军)。因长期拖欠我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我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9年6月终审判决我公司胜诉后,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鄂0303民初2362和2363号的法律义务,截至2020年1月16日法院强制执行收铺后,尚有房屋租金12728352元、水电 费 527859.05元 、 物 业 费1182152.3元,合计14438363.35元(壹仟肆佰肆拾叁万捌仟叁佰陆拾叁元叁角伍分)未偿还。
张湾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将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李晓春被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自本公告之日起,若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向我公司偿还上述欠款,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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