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十、关于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2020年5月1日前,建设项目单位已提交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按照原程序办理;省自然资源厅已完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系统建设(http://119.97.204.198:40028/),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查询该系统,以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查明矿产地情况,如与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矿业权范围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交叉重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按照鄂土资函〔2018〕197号文件明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流程提交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十一、关于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和地方财致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一是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7号文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二是7号文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三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勘查的新立探矿权项目,已接件未办结的,5月1日前可继续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5月1日后,按照7号文规定将不再新设置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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