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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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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执行,现结合十堰矿产资源实际,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按照“竞争出让是常态,非竞争出让是例外”的思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文件明确提出,“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勘查开采风险由市场判断,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主体公正、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关于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对协议出让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将当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一是稀士、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三、关于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7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出让前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避免出现矿业权出让后相关部门无法办理登记等后续手续等情形。

四、关于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一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即只是按矿种来划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让登记权限,而不再按照勘查面积大小或勘查投资额度、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来划分权限。避免相对人在部、省办理探矿权证,在市、县办理采矿权证的现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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