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0万货款偿还个人债务
业务员被判刑4年
■记者 冰客 特约记者 耿明军 通讯员 陈良计
本报讯一公司业务员收回货款10万余元后,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装修房屋。2月22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31岁的被告人李某是荆门市人,担任十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02年以来,李某在任该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本公司的鼓包、卧铺板、地垫等汽车内饰件销售。之后,李某利用销售货物及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十堰5家公司和两个人处结回货款100835.20元。李某后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还债、装修房屋,经公司多次催要,李某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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