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买火车票为名骗走9万
两骗子终审获刑
■记者 方元 通讯员 李乐
本报讯湖南人吕某、雷某以帮人购买火车票为名,设托诈骗他人银行卡内存款9万余元。近日,市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人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4月23日下午5时许,吕某、雷某等人窜至十堰火车站,设托以帮助刘某购买火车票为名,将刘某骗至市人民路“金光灿烂”娱乐城门前,对其谎称购票为防止中间加价必须刷卡,骗取刘某的农行卡、工商卡及密码,并骗走刘某随身携带的皮包,之后,吕某、雷某随即将卡上的8.2万元现金取出并挥霍。
法院还查明,在去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吕某、雷某还先后窜至山西省晋中火车站、湖北省襄樊火车站、湖南省吉首火车站,以同样的手段诈骗旅客银行卡内存款,得手后将赃款挥霍。去年5月12日,吕某、雷某等人在湖南省吉首火车站故伎重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去年11月,茅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吕某、雷某设托诈骗旅客9万余元,构成诈骗罪为由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4年半和4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吕某不服,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其在诈骗过程中是从犯,又是初犯,是雷某约其诈骗,提出上诉请求市中院减轻处罚。市中院审理认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编造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上当,与同案人共同诈骗,不属从犯,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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