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6年07月13  星期 > A05版-社会 > 正文
 [字号   ]   
铤而走险以毒抵债
男子最终换来三年刑期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非法以毒品折抵劳务报酬与个人债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95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2023年至2024年期间,李某以每颗100元的价格,向多名人员贩卖毒品麻果,累计贩卖94颗。其中,向杨某、曹某贩卖14颗,收取微信转账1500元(含100元上线路费);向高某提供70颗毒品,用于抵扣4000元劳务报酬及3000元过往借款;向曹某另行提供10颗毒品,抵扣1000元借款。李某将毒品视作可流通的“硬通货”,用于抵偿债务、兑付劳务报酬,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实则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安机关对李某传唤讯问期间,其听闻多名同案人员及毒品上线已被从重处罚,便刻意隐瞒以毒抵债、以毒抵薪的核心犯罪事实,心存侥幸规避处罚。直至案件开庭审理阶段,李某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毒品系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置换与流转。李某将毒品等同于有价财物,经双方合意折价后交付他人,用以抵偿自身应付的劳务报酬与债务,其借此免除的债务、获取的财产利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经核算,李某违法所得合计9500元,依法应予全额追缴。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