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调整
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记者 吴忠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明确我市2023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据了解,我市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45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基数补差不需要参保单位自主操作。
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以及7至8月份已办理减员手续的,新标准公布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市社保局建议,参保单位在线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社保网申系统办理社保业务(新单位参保登记除外),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楚税通”APP或到建行网点完成缴费。
市本级高频社保业务事项已下沉至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同步办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就近选择社保业务办理地点,或拨打12333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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