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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蔡光艳、王平:

2022年10月28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459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我公司对债务人蔡光艳、王平享有的借款债权本金82826.8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并支付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18元,我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翠所有;同时我公司将对债务人蔡光艳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献珍路5-1号1幢2-7-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691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张翠。2023年5月8日,我公司与张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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