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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
不得擅自对河道进行改道利用

《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禁止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

禁止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禁止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禁止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等

禁止擅自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等

禁止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禁止设立洗车点、放牧、种植农作物及蔬菜、开展集市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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