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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孙凌峰、魏保荣、孙云松:

2021年3月16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302民初197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我公司对债务人孙凌峰、魏保荣、孙云松享有借款149636.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我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翠所有;同时我公司将对债务人孙凌峰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前进居委会友谊胡同2号5幢2单元301室房产【不动产证明号:鄂(2018)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588号】享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张翠。2022年8月24日我公司与张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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