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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法律法规知识系列宣传(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持续稳定,本报推出“十堰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法律法规知识系列宣传”专栏,敬请关注。

问: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3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两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同时并用。

问: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见习记者 王堂 通讯员 丁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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