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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鞭炮 销往十堰被查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获利4000元罚款1万元

■记者 何利 特约记者 丁政 袁伊璇

本报讯湖南男子吴某将一批鞭炮加以包装并贴上“永”牌商标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吴某案进行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吴某是湖南省醴陵市的农民,因掌握了一手制作烟花爆竹的手艺,于2013年在当地承包了一家鞭炮厂。

2016年底,我市男子程某(另案处理)到醴陵市找到吴某,请他帮忙制作一批鞭炮。程某负责提供“永”牌商标以及包装箱和牛皮纸,吴某负责在当地购买半成品的鞭炮及相关材料。

吴某组织工人加工了300多箱带有“永”牌商标的鞭炮,每箱5盘,每盘2000响。2017年3月,程某赶到醴陵市吴某家,并从当地叫了一辆大货车。程某支付给吴某6万元后,将这批鞭炮运走。除开成本,吴某获利4000多元。

2017年3月27日晚,程某带着货车司机在郧阳区青曲镇一农户家门口卸货时,被青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这批假冒“永”牌商标的鞭炮市场价值达113044元。

到案后,程某供出远在湖南的吴某。不料,吴某已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4月5日,醴陵市公安局阳三石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抓获。2018年4月11日,吴某被我市民警带回十堰。

今年4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提起公诉。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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