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2年01月14  星期 > a03版-综合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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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供货 批发烟花爆竹给未取得资质的门店
宏盛公司受3万重罚

■记者 罗伟 实习生 蔺依青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十堰市宏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简称宏盛公司)因提前批发供货、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未取得零售资质的门店、擅自将没收存放在该公司仓库内的烟花爆竹贴上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商标后出售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安监部门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宏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是十堰城区唯一一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城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所经销的烟花爆竹,必须从该公司进货。上月27日,由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商务等部门组建的十堰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执法队在对朝阳路两家经营烟花爆竹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家均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店主张某称,其中部分产品是从宏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的货,并且还有的货物是其以前经营时被收缴的,又被宏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贴上防伪商标后批发给了她。当日,市安监局将两家店铺价值6万元的货物予以没收(本报去年12月28日4版曾报道),同时对张某反映的情况立案调查。

经深入调查,张某所言属实。因宏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违反十堰城区烟花爆竹供货时限提前批发供货(批发配送时间为1月13日至2月7日)、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未取得零售资质的门店、擅自将没收存放在该公司仓库内的烟花爆竹贴上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商标后出售,市安监局近日对该公司进行了严肃查处:除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违规发供货外,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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