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1年09月28  星期 > a14版-中国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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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通告,在逃犯罪人员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公安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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