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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不足年限医保费后
特殊类型退休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大病医保费

■记者 刘爽 通讯员 张富群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等特殊类型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要享受终身医保待遇,须和其他一般退休人员一样再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大病医保费。

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退休人员属于此次政策实施的特殊群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当初企业破产关闭时,一次性缴纳或财政补助了10年余命基本医保(余命是指退休后剩余的寿命,10年是国家测算的社会平均剩余寿命标准。)和大病医保的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不需要再补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一次性缴纳或财政补助了10年余命基本医保但未缴纳大病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需补缴不足年限的大病医保费。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基本医保曾纳入财政补助,其财政补助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出财政补助范围后,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上述两种特殊类型的退休人员,符合一次性缴纳大病医保费的,和一般退休人员一样,应按规定缴大病医保费。11月1日,医保新政策实施后,如退休人员补齐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年龄已超过75周岁的,可不再缴纳大病医保费(欠费须补缴);不满75周岁按距75周岁的年数(最多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一次性缴纳大病医保费,一次性大病医保费由退休职工个人承担,缴清费用后,便可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记者还获悉,一般退休人员在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时,有一个年限依据。有些退休职工可能实际缴费年限够了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够,差几年就补几年;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够了,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够,要补齐不够的实际缴费年限;如果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都不够,须按不足年限较长的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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