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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交强险或者在承保交强险时搭售商业保险——
8月1日起,违规一次最少罚1万

■本刊首席记者 李伟实习生 曾国强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十堰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为了进一步理顺办理交强险的业务程序,规范各财产险的承保服务,市保险行业协会决定从8月1日起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进行规范,凡拒绝承保交强险或者在承保交强险时搭售商业保险的,将给予重罚:违规一次罚款1万元,上不封顶。

据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道 介绍,为了使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合理、有序,市保险行业协会于7月15日发文转发了省保协的《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以下四点: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承保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各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交强险;在承保交强险期间不得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如果各公司再有以上所出现的情况发生、引起客户投诉的,经核实后,市保险行业协会将按照《行业自律公约》予以处罚,违规一次罚款1万元,且上不封顶。

记者了解到,为方便广大客户办理交强险业务,从8月1日起,我市的广大摩托车主不用再到市保险行业协会开摩托车投保“三联单”,客户可自愿选择全市的13家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摩托车交强险。在办理投保时,车主本人要携带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及摩托车到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办理,经保险公司验标、验证合格后方能承保。同时要求在承保单上附上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针对十堰市各县(市)车主办理交强险不方便的实际情况,市保险行业协会规定:车主选择在各县(市)财产保险机构办理摩托车交强险时,可按照县(市)交警部门的协调意见进行办理。新入户的摩托车,可由购车本人凭车辆合格证,持购车发票、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办理,且保险公司不对摩托车经销商办理。关于二手摩托车的投保,可由原车主带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及摩托车到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经保险公司验标、验证合格后办理保险手续。车辆过户后,再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即可。同时,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摩托车主,要注意分散投保,不要集中在某一家公司投保,以免影响办事效率。

车主在投保过程中,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或者在承保交强险时搭售商业保险,可向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举报电话:867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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