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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 庭审中将房产赠与他人
法院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记者 方元 实习生 高书文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陈仲

本报讯 借款不还,债主申请保全其房产。谁知,为逃避债务,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房产赠与他人。债主再次起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债务人的房产赠与行为。

欠8万元不还欠债人引来官司

2006年1月和4月,刘燕(化名)先后找到余婧(化名),向她借了8万元钱,同时,两人签定协议,规定了还款日期。然而,期限到了,余婧多次找刘燕索要欠款,刘燕却拒不还钱。

于是同年11月2日,余婧因刘燕拒不还款,一纸诉状将刘燕告上茅箭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对刘燕在联谊小区的一套84平米的住宅进行保全。

逃债出奇招将房屋 “赠与”他人

2007年4月25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刘燕却将联谊小区的房产提前“赠与”了朱珠(化名),公证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应俱全。

余婧听说此事后,无奈之下再次将刘燕以及朱珠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刘燕对朱珠的房产赠与行为。

后来查明,早在2006年11月2日和2007年的4月3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已就余婧起诉刘燕的借贷纠纷,分别给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金融超市、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在2006年12月5日,法院也公告了此案的开庭传票等(此案于2007年10月审理终结,判决刘燕返还余婧借款8万及逾期利息)。刘燕供认在此案开庭时就已经看到12月5号的传票,却仍然于2007年4月将“有案在身”的房产以赠与形式无偿转让,致使余婧的债务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余婧的起诉,刘燕辩称,房屋是朱珠以16万元从她手上购得的,办理赠与是为了逃避高税收。朱珠也拿出房地产转让合同、中介证明、购房款收据等物证,辩称自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和刘燕之间是支付了16万元房产的有偿转让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从法律程序上看,刘燕、朱珠的房屋转让行为以及办理的所有手续都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而在刘燕欠余婧民间借贷案的过程中,刘燕明知有关其债务和房屋的案件正在审理,还以赠与方式将贴有法院公告的房屋无偿转让给朱珠,显然属于逃避债务行为。

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刘燕将联谊小区的房产赠与朱珠的行为。

一审判决后,刘燕与朱珠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现目前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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