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本报讯 周末约球,起跳投篮,落地时崴了脚,市民廖某为此把球馆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周末,廖某邀约朋友到某球馆打篮球。其间,廖某起跳投篮,落地时不慎崴脚受伤。事后,他将球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余元。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廖某认为,球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球馆则辩称,篮球运动本身对抗性强,受伤属于正常现象,球馆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具有高度对抗性的竞技项目,身体接触、拼抢及起跳落地时的磕碰,属于该运动固有的、可预见的风险。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购票进场打球,表明其知晓并自愿承担该运动带来的潜在风险;其受伤系自身起跳落地时重心不稳所致,属于运动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本案中,廖某受伤并非因球馆场地存在坑洼湿滑、篮球架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球馆也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提示。球馆在合理限度内已履行场地维护、设施保障和安全提示等基本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未实施侵权行为。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篮球等竞技运动具有对抗性,常规的碰撞、摔倒属于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参与者自愿踏上赛场,就意味着对常规风险作出了承诺。”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若不加区分地将运动中的意外全部归咎于他人或场馆,不仅违背体育规律,也容易引发滥诉,反而不利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承办法官同时指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法律并未要求其承担绝对的“兜底”责任。判断经营者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球馆场地平整干燥、器材完好,并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廖某的受伤与场馆条件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决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是对权责边界的准确厘清,也有利于保障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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