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李宇杭 唐克俊
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9月15日,十堰警方梳理总结去年以来本地涉网络安全案件,筛选出六大类、十起网络安全典型案例并集中发布,提醒广大市民严守网络法律法规,加强防范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网络运营者未履行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一:今年7月,我市某区一科技公司负责人在管理该公司信息系统运营期间,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信息系统未采用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的情况下接入互联网运行,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二:今年8月,我市某县一单位信息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整改,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以及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未履行个人信息
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三:我市某区一家医药公司在经营销售活动中,累计采集了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4000余条,并存储在互联网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对系统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未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非法获取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案例四:2025年,我市居民王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自学编程技术,反编译某公司刷机软件,非法搭建第三方平台,通过买通该公司售后网点工作人员获取售后刷机账号,骗取刷机密钥,开发非法刷机软件,为网络黑灰产提供违规刷机服务并从中牟利。我市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五:2022年以来,湖北某市一名政务工作离职人员梁某为谋取不当收益,通过非法网络入侵手段,窃取多地企业登记信息,并伙同他人非法售卖牟利。今年,我市公安机关开展全国多地域统一收网行动,全链条打掉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案例六:2025年7月,我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城区多地车辆后视镜被张贴印有色情信息的二维码卡片。民警据此挖出背后隐藏的重大涉网黑灰产犯罪线索。经查,该犯罪团伙利用境外聊天软件,组织线下地推人员在全国多地张贴涉黄二维码小卡片,为传播淫秽物品、实施裸聊敲诈、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引流推广支持。目前,该案件已依法宣判。
案例七:今年8月,我市某县居民杨某某为非法获利,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借给陌生人使用,后该微信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外地市民张某被电信诈骗25万余元。杨某某因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寻衅滋事
案例八:今年1月,我市某县居民彭某某因与某砖厂存在工资结算纠纷,协商未果后,攀爬至砖厂烟囱顶部,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同时报警谎称意欲自杀,要求警方介入处置,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彭某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九:今年1月,我市网民徐某在500人规模的微信群内扬言实施个人极端行为,被群成员举报。徐某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今年6月,我市某区居民周某某因驾驶证考试挂科,对考务工作人员心生不满、滋生怨恨,其醉酒后在微信群发布威胁考务工作人员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借助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他人、聚众起哄闹事、煽动公众对立、扬言实施极端行为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警方提醒: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他人、起哄闹事、煽动对立、扬言极端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守网络底线,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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