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持证人失联新租户能否申办新证?
通讯员 王昱杰
近日,某市个体工商户李女士租下一处店面,准备经营便利店。当她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时,却被告知该地址已有一张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状态为“暂停经营”。
据了解,该地址原经营者为康先生,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10月至2026年10月。房东陈先生表示,康先生7个月前因个人原因停止经营,拖欠部分租金后失去联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案例中,原经营者康先生虽已不再经营店铺,也未继续使用该经营场所,但其名下的许可证尚未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这不仅影响了新租户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根据相关法规,康先生6个月以上未经营且失去联系。当地烟草专卖局可在履行公告程序一个月后依法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在完成对原许可证的注销程序后,该经营场所即恢复为“无证状态”。李女士作为现合法承租人,可依法重新提交办证申请。届时,当地烟草专卖局会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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