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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虚假维修证明 十堰一维修企业被依法处罚

■记者 罗伟

本报讯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城区一家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开具虚假维修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依法处以罚款。

8月中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称茅箭区一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开具虚假维修证明的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实:今年6月11日,该企业前台工作人员在明知一辆轿车未到店开展尾气治理相关维修作业的情况下,应车主朱某的要求,违规为其开具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收取80元。

执法部门表示,该企业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后,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最终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尽管此案涉案金额仅80元,但潜在危害不容小觑。执法人员表示,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会让未实际维修、维修不合格或未通过检验的车辆“合法”上路行驶,不仅严重破坏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体系,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同时,此类违法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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