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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可取

近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卷烟零售户李某的经营场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转让给王某。经调查,王某一直想开店经营卷烟但没有许可证,而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卷烟。李某遂将店铺和许可证一并转让给王某,双方为此专门签订了转让协议,王某还向李某支付了转让费用。

李某与王某的许可证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某无法依据该协议取得许可证。李某非法转让许可证,将受到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王某无许可证经营卷烟,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李某不再经营卷烟,应当到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理歇业手续,将许可证注销。王某想经营卷烟,应当在李某注销许可证后,重新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新办申请。(通讯员 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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