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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名酒包装盒获利3万余元
安徽一男子被判刑8个月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销售假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只销售名酒的包装盒,是否也是违法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安徽男子葛某因为销售名酒包装盒被判刑。

2021年,在温州打工的葛某跟我市男子周某(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从当年10月份开始,葛某通过自己的渠道购进许多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包装盒、防伪标等包装材料,通过快递将这些名酒包装材料邮寄给周某。经查,葛某通过这种方式从周某处获得包装材料费32500元。周某用低廉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名酒,并用从葛某处买来的名酒包装材料对假酒进行包装,冒充正品名酒销售。

周某落网后,警方顺藤摸瓜赶赴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将葛某抓获。对于向周某提供假冒名酒包装材料的犯罪事实,葛某供认不讳。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葛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提起公诉。

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在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邮寄两种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标识,并收取货款32500元,非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对葛某作出判决:葛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葛某收取的违法所得32500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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