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对傅某等7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记者 晓草 通讯员 成卓 忠宏
本报讯 日前,郧阳区法院对傅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多次纠集被告人左某等6人,以讨要工程款为由,采取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共同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傅某等7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傅某在团伙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5名被告人系从犯。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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