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战略性矿产。战略性矿产共25种,其中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由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11种战略性矿产(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和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等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等共27种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五、关于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执行中需要把握3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予以审查。二是“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要求,申请人可在参与竞争出让时提供上年度年度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予以审查,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三是“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的要求,油气勘查开采施工作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业权人应选择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的单位施工作业。
六、关于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目前,十堰范围内暂未发现油气资源。
七、关于调整探矿权期限
原则上,2020年5月1日(不含)前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按照老办法操作,变更(延续)2年;5月1日(含)后批准的,按照新办法执行,签订出让合同(延续),核减面积后变更(延续)5年,本着方便相对人的原则,5月1日前接件或受理,但在5月1日后批准的,可以由申请人在老办法和新办法之间作出选择。
八、关于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改革后,简化了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由原来三大类16个类型,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大类5个类型,即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2020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继续按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评审备案通过的资源储量数据,待新老数据转换后一并纳入统计数据库。5月1日后,申请评审备案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如申报材料与新标准规范不一致,由矿业权人做出相应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采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按照原办法执行,待新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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