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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居然用假身份证
因查无此人,案件被法院驳回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他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记者 何利 特约记者 吕明思

本报讯男子到法院打官司出示的却是一张假身份证。法官发现异常,将相关函件移送给辖区派出所。目前,该男子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月29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均州派出所接到丹江口市法院的一份案件移送函,系在一起诉讼案件中发生原告涉嫌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到法院打官司竟然使用假身份证?接到案件移送函之后,办案民警也是一头雾水,随后将涉案嫌疑人孙某献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孙某献交代,他是河南淅川县人,长期在丹江口市居住生活,大概十年之前,他为了方便生活,想买个丹江口本地户口,后来他请一个叫张强的人帮忙给他办了一张名为“孙某剑”的假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为“1996年”,比他的实际年龄小了27岁。而对方迟迟没有给他办来“孙某剑”的户口,时间一长,孙某献也淡忘了此事。

2012年,孙某献在丹江购置并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便以“孙某剑”的身份与开发商马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按照比例补偿一套新房。后因手续问题,开发商一直无法交房,孙某献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人“孙某剑”的身份信息查无此人,孙某献这才说出了实情,并强调自己是双户口。

经均州派出所民警调查,孙某献根本不是重户,张强只是给他单纯办了张假身份证,根本没有对应的户籍信息,而且民警拿到证件后,发现证件颜色、字体、版式和防伪标记都与真实身份证有所出入,最明显的就是假证的正面和人像下方没有防伪反光标记。

由于孙某献持假身份证参与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其以“孙某剑”名义的起诉;对于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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