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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已经办了房产证,土地证没办,现在想把配偶的名字加上去,如何办理?
答:在房屋没有按揭贷款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持房产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开发商提供的全套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资料(加盖开发商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原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分户明细表),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夫妻更名”业务,即可取得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八:房产证、土地证或者不动产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未丢失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门牌证(2008年7月以前颁发的房产证需要提供),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发布遗失声明及申办“遗失补证”业务,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九:权利人已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现房产证遗失,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答:权利人持身份证明、土地转移登记资料(加盖原售房单位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分户明细表)、门牌证(2008年7月以前颁发的房产证需要提供),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发布遗失声明及申办“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遗失补证”业务,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遗失声明”在哪里刊发?收费吗?需要刊发多长时间后才能发证?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由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免费刊发。刊发“遗失、灭失声明”满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三十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污损、破损了,该如何处理?
答:权利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污损(破损)的权属证书原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权证换发业务,即可获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二:房主不能到场申请相关登记,该如何办理?
答:若房主无法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公证书、委托人(房主)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另外,为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针对确属行动不便、常年卧床、生病住院等特殊人群,在提前预约后,提供上门服务。
三十三:登记业务受理后,如何查询办证进度?
答:申请人可登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不动产”微信,在“不动产查询”栏中输入《受理通知书》上“业务编号”和权利人身份证号码,即可看到业务办理进度,也可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自助查询机上查询。
目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还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当业务办理完成时,会自动向权利人发送短信,告知领取相关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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