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9年08月14  星期 > 07版-民生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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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送红包 到手却是优惠券
12315披露我市近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通讯员 李悦

在羽毛球培训班报名交了400元押金,要求退款时遭拒;商家承诺赠送1000元购物红包,但实际赠送的是优惠券;话费3980元买的胰岛素无针注射器,使用一个多月后吸不上药……9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近期我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退培训押金遭拒

【简要案情】庞女士反映家中孩子在23厂门口某羽毛球培训班报名交了400元的押金,商家承诺“免费课结束后若不想上可以退款”,但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均被搪塞拖延,遂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湖北省消保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张湾区局红卫所经调解,经营者退还400元押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湖北省消保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经营者作出的退款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履行,执法人员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千元“购物红包”实为优惠券

【简要案情】6月16日,秦女士在郧西县城关镇丰荣超市旁某手机店购买手机,商家承诺赠送1000元购物红包,但实际赠送的是优惠券,消费者认为商家宣传和实际不符,要求维权。

【处理结果】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郧西县局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偿相应经济损失,消费者满意。

【分析点评】《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未对购物赠送的红包作出详细说明,误导了消费者。

价值3980元注射器吸不上药

【简要案情】4月10日,王先生在十堰一药房付款3980元买的胰岛素无针注射器使用一个多月后,吸不上药,要求退货遭拒,遂投诉维权。

【处理结果】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经调解,该药房为王先生免费更换了针管,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通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法规宣传,经营者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针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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