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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确定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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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了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以代替旧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分为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一级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

二级类土地对12个一级类进行了细化,包括:水田、水浇地、天然牧草地、城镇住宅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用地、河流水面、水工建筑用地、裸土地等72个类别。

一、土地用途的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产业用地供应时,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严格按相关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公告环节即明确出让地块位置、用途、容积率、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将相关土地性质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后,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制造业企业,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城区1个街道或中心社区建设1处200张左右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设施标准,统一规划设置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城区新建小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社区无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具体建设模式分为住宅区内配套建设和单独选址建设两种。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采取住宅区内配套建设模式;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为解决由此造成的配套不足问题,可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模式或者增加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建设模式。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三、土地复合利用

为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开展扩建、改建等技术改造,对于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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