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湖北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局已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梁怀鲜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认定其于2016年1月30日在你公司车间工作时所受伤害为工伤。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十人社工伤受字【2017】第z01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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