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审“人吃老虎”案
公诉机关索赔48万元

庭上,被告康万年称,枪击老虎是“自卫”。
■新华社电
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法院开庭审理“人吃老虎”案,杀虎者被控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还提出48万元的赔偿。
今年2月,勐腊县曼纳伞村村民康万年、高祖桥相约到当地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捉石蚌。进入保护区后,两人偶然看到一只老虎,随身携带枪支的康万年开枪将其打死。次日,康万年、高祖桥约了5个村民一起上山,将老虎剥皮后分割了虎骨、虎肉、虎头及虎爪等,并各自背回家中吃掉。
今年6月,康万年和高祖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在康万年家中缴获两支枪,其中一支是康万年自己购买、另一只是从白治权处借来的。11月,勐腊县检察院以康万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高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白治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村民因如实交代不予起诉。
据介绍,被杀的老虎是一只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除了追究几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提出48万元的赔偿(枪杀老虎造成的国家损失)。
庭审中,康万年的辩护人称,主观上康万年带猎枪是为了防身,与老虎偶遇并抬枪猎杀老虎属于自卫;康万年有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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