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5年05月14  星期 > A02版-综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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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零售户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

近期,卷烟经营户陈某将店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撕掉,烟草专卖局专卖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恢复标识,否则责令其停业整顿。陈某十分不解,撕毁一张标识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吗?

法律解释: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识,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陈某擅自撕毁禁止销售标识,可责令其停业、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讯员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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