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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但都不愿养娃
两级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侯靖雯 王诗君

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打起离婚官司,面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都不愿承担。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对这对夫妻的离婚官司作出判决,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

2014年,市民刘女士(化姓)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先生(化姓),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生育一子小山(化名)。然而,婚后的生活琐事以及性格不合等诸多因素,让夫妻两人的感情逐渐破裂。

2022年4月,刘女士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刘女士与张先生当时的家庭情况不符合离婚条件,于是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2023年年初,刘女士再次到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跟张先生离婚,同时请求法院将儿子小山判给张先生抚养,由自己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这个诉求,刘女士解释称自己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时间不固定,而小山上学需要接送,所以没办法单独抚养孩子。对于刘女士的诉求,张先生说出了自己的难处,他表示自己的父母年纪较大且多病,没有能力独立抚养儿子小山。

夫妻俩准备离婚,却都不愿意抚养刚上小学的孩子。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履行抚养职责,违反了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未妥善处理小山的抚养问题之前,不宜判决双方离婚。经过反复考量,茅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判决,依法判决原告刘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不准离婚”。

刘女士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此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山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血亲关系,作为生育子女的父母必须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此责任不仅是作为父母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也是基本的家庭责任,更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

抚养权的归属是离婚纠纷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携手时,应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尽最大努力降低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可以离婚,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血脉相连,无法分割,所以父母作为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坚实的守护者,更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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